.co 是在一些看守所或者监狱里面所存在着的,管理者利用或者借口管理上的安全原因,在处理在押犯或者人犯接受家属探望(有些叫“接济”)的时候,强制性地让家属在其指定的场所购买大大低于其价格的日用货品,以高的差价和利润实现自己行业的特殊寻租的行为。其实这只是众多特殊的权利寻租和权利**现像里面最外在和表面的一种。我想,尹先生的文章,其价值就在于他通过用常人看来习以为常的在司法部门的被寻租经历,为我们揭开了长期存在于我们司法部门内部**的冰山一角。只要我们的国家和社会勇于面对存在的现实,顺着那个“冰山之角”探究下去,便会很快现在貌似平静的水面底下,那巨大的病态的山体的存在了。
我们可以看到,一段时间以来,国家的经济改革和社会转型,引起了社会经济生活中,有那么一些占据着某一个权利部门的利益集团,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进行着形形**的寻租活动。由于这种权利的寻租往往是打着行政管理的幌子进行,因而尽管社会各界都认定那是一种变相的权利**,却也很难被轻易地受到法律的制裁。而看守所或者监狱里$,面的权利寻租,更因为生的场所恰处在特定的法律执行部门和场所之内,则更受到某种特定的权利保护。再进一步说,在公、检、法、司这条法律执行的链条上,司法又是其最后一环;而相比起非动态管理的监狱,隶属于公安系统的看守所,因为关押的是未决犯,牵涉到上庭时机的不同甚至于判决结果的偏移,所以寻租空间就会更大。尤其法律对于量刑等的规定又是有区间弹性的,里面的寻租就生了。比如减刑,其执行的尺度大小就很有可能跟寻租的空间正相关了。像眼下制度下的监所**的途径无外乎三种: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尽管目前的监狱已经越来越公开透明,但是在现行的制度框架下,谁都不能保证具体措施的执行不会受到寻租空间大小的影响。
近些年来,在利用看守所或者监狱这种封闭环境里的权利寻租过程中,有不少占据着要职的管理人员,把自己手中的权利用得过于淋漓尽致,以至于反受到法律制裁的人也不在少数。举例说,看守所是不让被押人员身上带现金的,但一个普遍的途径是,钱由被押人员亲属以吃饭钱的名义交到看守所。就在去年,厦门市第一看守所的民警吴祖仁因受贿28万元被判刑13年。因为帮忙传递字条、香烟、食品等,吴祖仁当起了看守所在押人员及亲友的“邮递员”,所得“工资”便是那28万余元。至于大墙里面由于管理体制的不够完善以及管理人员的粗暴管理所造成的“牢头狱霸”施暴,打死打伤在押人员,近年来屡有所闻。先前,《华西都市报》就曾披露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看守所22岁在押人员黄建军被“狱霸”打死事件。同样的,江西景德镇第二看守所原指导员彭泽应则违反有关规定,利用在押人员“管”在押人员,导致15岁的在押人员曹某被殴打致死。
然而,那些执掌着被拘押人员或者监狱犯人生杀大权的管理者们利用手中的权利攫取着来自于监犯或者家属的公关诉求所提供的寻租利益,这只是司法领域权利寻租的一个方面;同时在另一个方面,则是一些身居现职的司法人员利用其掌握的特殊的公权,为那些身份特殊的被押人员甚至监狱人犯提供着特殊的活动空间。最新的例子和最典型的例子,都可以从上海市看守所所长黄坚因接受周正毅家属贿赂的事件里看出端倪:据有关部门初查结果,周正毅及其亲属等三人在上海市看守所羁押期间,身为看守所所长的黄坚,接受周正毅亲属贿赂共计人民币49万余元,另有港币、金银饰若干。黄为周正毅等人在羁押期间的生活和对外联系提供了方便。而此前,上海提篮桥监狱教导员俞金宝因严重违反党纪,也已被有关部门双规。
说起周正毅在上海的三年牢狱生活,还真是处处显示出其“与众不同”来:据审查,在接受周正毅家属分三次送出的贿赂后,看守所所长黄坚为周正毅等三人提供了生活和通讯便利,如可享用每餐“四菜一汤”,允许其使用手机等,客观上为在押人员和案件关系人内外串供提供方便。而在被羁押上海市看守所的一年间,周正毅至少到上海监狱总医院看病三次,每次该院都接到命令停止门诊,专为周正毅一人服务。此外,周正毅抽的熊猫烟都是交给看守保管的,周正毅在饮食、起居、通讯方面都获得了不同于普通犯人的“特惠”,原本用来体现人权观念的亲情电话,在周那里则变成了想打就打的特权电话。
表面上看,黄坚以及俞金宝们只是司法系统**案件中的极端例子,其实不然,正是由于长期存在于司法领域里的权利寻租行为的日益盛行和外化,才使得黄坚以及俞金宝们将严重的违纪违法行为看作是犯罪底线之上的模糊区域。由于行业的特殊性,违法成本的相对低廉,产生于不同地区和单位的不同程度的权利寻租行为,正日益从大墙的内部走向社会,成为危害社会民众政治和经济生活的巨大毒瘤。而正是因为这样的寻租和**产生于作为国家法律执行部门的司法单位,使得其在民间的影响尤其恶劣,严重损害了广大社会民众对于国家法制的支持和信赖。
再回过头来说,尹先生在文章,有意无意地触及了原本深藏于我们国家政法系统的毒性肿瘤。我们今后要做的,先是不能回避这一严重的病毒现实,将这个实际存在的恶性肿瘤切割开来,分析其病因;随后就是要在制度上,在管理链条的前端,设置好杜绝和消除这一毒瘤产生的病菌和温床的治疗方案。我们要努力追求于整个社会法律执行制度的日臻完善的同时,在政法机构的内部,调节好公安、司法、监察和法院四个部分的相应位置。只有让其互相监督,甚至是实行起社会针对于政法系统的全民监督制度,才能有效保证司法的公正性,防止和消除司法部门普遍的权利寻租和权利**。
日前有报道说,上海提篮桥监狱已经有了检察院派驻的驻监狱检察室,负责防止虐犯行为,动员在押人员检举揭监管人员的犯罪线索等等。或许这些断断续续的应景措施尚且还不能从根本上起到我们期待的现实效果,我们能够希望的,就是这个庞大坚固而又充满着神秘色彩的政法系统的改革,已经开始了其按部就班地缓慢实施了。
按理说,司法场所应该是个最具光亮的地方,因为它要照耀的是那些内心和灵魂充斥着昏暗的制裁对象。然而尹先生在文章却使我们看到了那些执行着国家法律的部门正利用着制度的缺失而钻着法律照射不到的漏洞。也难怪有人以“灯下黑”来形容司法监所系统存在的问题――越是光亮的地方,投下的阴影也越浓重。
而我则企愿着:我国的政法系统,尤其是一些存在着法律制度管理缺陷的部门,能够通过无论是来自于社会还是源自于自身压力的改革,使得我们国家的政法部门,让四面八方望过来的目光中,看到的都是法律的光亮,而不再有那令人心寒的黑色的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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